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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审计局关于宁波市党政机关房产管理状况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告
甬审公告(2011)2号(总第56号)
发布日期:2011-04-06 00:00信息来源:宁波市审计局办公室浏览次数:作者:宁波市审计局 字号:[ ] 色调调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自2010年3月25日至5月7日,宁波市审计局对党政机关房产管理状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党政机关房产管理基本情况
    本次审计调查单位共51家,据被调查单位提供的数据统计,截至2009年末,上述51家党政机关单位实际拥有房产共125处,建筑面积433278.79平方米(以下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经调查,因机关用房紧张,通过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各单位自行租房的共有26处,每年需支付租金1132万余元。但与此同时,至2009年底,被调查的单位约共有96100.79平方米的剩余房源对外出租,年租赁收入1718.20万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我市有关部门为规范党政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甬财政事〔2000〕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基础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财税办〔2006〕21号)、《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甬财政综〔2006〕306号)等文件,并且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市级机关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在审计调查中也发现,由于长期以来办公用房分散规划、多头购建,出现了办公用房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等现象。同时,部分党政机关资产管理中还存在房产权属不清、房屋出租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财务管理不严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三、审计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房产权属不清

   由于下属国有企业改制收回房产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市建设委员会部分房产证与土地证上的单位名称不一致;市计生委单位账面房产面积515.17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及土地证户名为下属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有的产权证和土地证名称均为宁波市标准计量局;市经委1处房产目前仍为原市乡镇企业局名下。

   (二)部分房产账实不符

    因各种原因拆除部分建筑面积的房产,有关单位未及时对房产权证面积及账面面积、价值进行变更或评估调账。如有2家单位房屋中大部分或部分根据规划已拆除,产权证建筑面积未作变更,造成账实不符。

   (三)房产租赁不规范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房屋出租出借相关审批手续。有些单位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批自行出租房屋。审计抽查发现有12家单位存在出租房产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是房屋招租不公开透明且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有12家单位出租自有房屋未能遵循公开招标或拍租程序,租金的确定也未经公开审议,出租房产行为与有关制度规定不符。调查发现,有5家单位房产出租期限超过三年,个别房产由于出租年份较早,租赁期限长达15年。

    三是出租收入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如市口岸打私办出租房产面积40827.13平方米,租赁收入198.99万元开往来款票据,未按规定开具正规租赁发票,收入挂往来款未上缴财政专户;市城市管理局出租房产面积1265平方米,30万元租赁收入用于冲减单位办公用房租赁及物业管理费,未上缴市财政专户也未纳入预算管理。

    以上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的规定。

    四、审计建议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文件的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政府可以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土地、车辆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授权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因此,审计建议我市应逐步建立政府所有、专职机构集中管理、财政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党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通过集中管理全面掌握各党政机关单位拥有房产面积、价值及房产出租出借和房产闲置等情况,实行房屋公开招租或拍租,实现国有资产出租的“阳光操作”,更加合理、有效地调配办公用房,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节约财政资金。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级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单位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党政机关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党政机关资产信息,实行对党政机关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以信息化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我市党政机关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在2007年度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全市党政机关的房产进行一次全面的盘查,特别是对于一些年代久远、历史遗留的权属不清的房产要加大清理力度,以确保国有的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审计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

   对本次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进行了及时整改,市口岸打私办和市城管局2家单位将部分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的232万元房租收入上缴了市财政专户。同时,宁波市财政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资[2011]6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资[2011]67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的资产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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