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宁波市审计局于2010年3月23日至4月20日,对我市本级盐产品调拨计划执行情况,盐业企业经营绩效情况,盐业行政许可执行情况以及食盐专营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盐管局)和浙江省盐业集团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盐业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分线运作的管理模式。市盐管局是经市政府授权的宁波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宁波市行政辖区内盐务管理工作。市盐业公司为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国家食盐批发企业,履行食盐专营职责,负责宁波市本级辖区内合格小包装碘盐及其他各类盐产品的供应。公司内设储运配送部、盐政处、行业管理处等7个职能处室,下属有浙江省宁波晶泰盐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泰盐业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晶贸易公司、宁波市大通经营公司等3家全资子公司,并参股了宁波晶丰盐业物资有限公司(筹建阶段)。2009年末,公司在册职工56人。 市盐管局无经费来源,未单独设账,与市盐业公司实行统一财务核算。市盐业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据该公司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反映,2009年末公司资产总额24359万元,负债总额10838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3521万元。2009年度公司营业收入25994万元,营业成本22229万元,利润总额1446万元。2009年底,公司库存盐8381.413吨,其中:食用盐3833.868吨、原料食盐4164.65吨、工业用盐382.895吨。 二、审计评价 (一)根据浙江省盐务管理局《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盐分配调拨计划的通知》(浙盐局发〔2009〕15号)和市盐管局《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盐分配及出场调拨计划的通知》(甬盐计〔2009〕4号),2009年市本级市内盐分配调拨计划为12217吨,其中:食用盐8617吨,工业用盐3600吨。晶泰盐业公司2009年生产暨配送计划为149745吨,其中:口食盐35330吨、加工用盐114415吨。 据市盐业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反映,2009年市本级市内盐实际调拨10761.045吨(已扣除大市范围内调拨、市外调拔及晶泰盐业公司成品盐消耗等共计320258.511吨),其中:食用盐8466吨,工业用盐2295吨。2009年市本级市内盐实际完成调拨计划12217吨的88.08%,其中:食用盐完成调拨计划8617吨的98.25%,工业用盐完成调拨计划3600吨的63.75%。 据晶泰盐业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反映,2009年公司实际生产暨配送盐产品125060吨,其中:口食盐23698吨,加工用盐101362吨。晶泰盐业公司2009年实际完成生产暨配送计划149745吨的83.52%,其中:口食盐完成计划35330吨的67.08%,加工用盐完成计划114415吨的88.59%。 (二)据市盐业公司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反映,公司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稳步增长,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盈利能力逐步提高。截至2009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达到2435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3%;净利润保持较高水平,达到1094万元,同期增长12.78%;资产负债率为44.49%,与上年相比呈下降趋势。同时,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以及资本收益率分别为8.45%、5.86%、14.49%,均比去年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三)根据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宁波市居民食用碘盐监测指标》反映,2009年市本级碘盐覆盖率、碘盐合格率、合格碘盐食用率分别为98.92%、98.24%、97.18%,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消除碘缺乏病标准,有力地保障了食盐市场的供应和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实现。 (四)为了加强食盐生产和储远的安全保障工作,市盐业公司分别制定了《关于印发公司业务操作流程规定的通知》(甬盐司〔2006〕5号)、《关于规范财务审批流程的规定》(甬盐财〔2007〕36号)、《关于印发〈市盐业公司货物进仓作业信息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盐储〔2008〕37号)等相关制度,对货物进仓和出仓流程以及成本费用报支、预付款审批流程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本次审计调查对盐产品的进仓、出仓情况和成本费用报支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抽查。结果表明,成本费用报支基本能按规定执行,但固定资产管理尚待进一步加强。
三、 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食盐零售用户持证率偏低 据市盐业公司提供的资料反映,2009年市本级登记在册直达配送的食盐零售用户共有1914家。审计发现,只有443家食盐零售用户持有《食盐零售许可证》,持证率仅为23.15%。与《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的规定不符。
(二)对非碘食用盐供应点的管理亟需完善 市盐业公司为方便特殊人员购买非碘食用盐,在市本级设立了7家非碘食用盐供应点。本次审计调查走访了采凤粮油店等5 家单位非碘食用盐的销售及售后登记情况,发现采凤粮油店等2家单位对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顾客供应非碘食用盐;惠利购物中心等2家单位对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医院职工供应非碘食用盐。市盐业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非碘食用盐供应点的管理力度,督促供应单位严格按规定进行销售。 (三)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仍被占用 2004年10月,市盐业局与宁波中宇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包装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市盐业局将环城北路西段242号(原环城北路168号)房屋出租给中宇包装公司,占地面积6032平方米,建筑面积3832平方米,年租金25万元,租期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同时约定:租赁期满,本合同即终止。如承租方要求继续租赁,须提前6个月书面提出,出租方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承租方正式书面答复。至审计日止,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也未见租赁期满后有续付使用费记录,但该房屋至今仍被承租方占用。经延伸发现,出租房屋已被列入市拆迁计划,如不能及时解决,可能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食盐零售用户未严格执行《浙江省<食盐零售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而市盐业公司又未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造成零售用户年审通过数不断减少,食盐零售户持证率下降。二是非碘食用盐供应单位在经营中未能严格执行《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可以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盐业公司或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的规定。同时市盐业公司平时对非碘食用盐供应单位存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的现象。三是资产管理不到位,造成资产租赁合同期满仍被占用。
四、审计建议 (一)盐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盐业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食盐零售户持证经营的观念和依法经营的意识。尽快做好换发新证工作,对正在实行送配且符合发证条件的零售户,统一按规定换发或新发《食盐零售许可证》,做到食盐送配零售户与持证零售户的户数相符,以确保零售户真正做到持证经营。 (二)盐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非碘食用盐供应单位的选点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操作管理制度,为食盐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盐业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所属盐业公司的资产管理,提高对固定资产的盘查及核对工作,以正确反映资产利用状况。督促市盐业公司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立即通知承租方退回合同期满仍被占用的房屋,防止引起拆迁赔偿纠纷,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浪费。
五、整改和落实情况 市盐业公司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整改意见,并要求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积极配合,进行逐项落实和整改,切实加强对宁波市本级盐产品调拨计划的管理和食盐专营政策的严格执行。 (一)针对食盐零售用户持证率偏低的问题,市盐业公司认真对待,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以改正。一是加强有关盐业法规的宣传,增强食盐零售户持证经营、亮证经营的意识和观念。二是做好食盐配送户的清理和规范工作,按照“既保障市场供应,又规范零售行为”的原则,对现有的食盐配送户进行了一次梳理,将已关停的零售户从配送名册中清理掉,对不具备《食盐零售许可证》申领条件的也逐步停止配送供应。三是根据全省统一安排,结合审计提出的有关问题,积极做好《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换发和新发工作。 (二)对非碘食用盐供应单位在经营中未能严格执行《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市盐业公司平时对非碘食用盐供应单位存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的问题,市盐业公司为强化对非碘食盐供应点的规范管理,制定了《关于非碘小包装食盐供应的规定》对非碘小包装食盐的供应管理从供应点的设立条件、程序、承担责任、日常监管、变更与取消等方面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并且与辖区内全部非碘食盐供应点签订了供应协议和经营责任书,明确了责任和义务。 (三)对资产管理不到位,造成资产租赁合同期满仍被占用的问题,市盐业公司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落实了相关人员,具体处理租赁房屋限期清退的纠纷事宜,书面通知资产租赁单位宁波中宇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要求其限期清退租赁房屋,明确所涉相关拆迁赔偿与中宇公司无关。中宇公司对此有异议,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诉讼正在进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