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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审计局关于宁波建筑行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告
甬审公告(2011)9号(总第72号)
发布日期:2012-06-18 00:00信息来源:宁波市审计局浏览次数:作者:宁波市审计局 字号:[ ] 色调调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宁波市审计局自2011年5月19日起对我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相关部门了解,目前宁波市本地建筑业企业约有1200多家(其中劳务公司约100多家),外地进甬建筑业企业有1000多家。据相关部门测算,目前市区内的建筑工地农民工人数约有6万人,其中绝大部分为外来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电工、起重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技术工种和木工、油漆工、砌筑工等普通技术工种以及无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普通杂工。当前我市建筑行业农民工保障权益主要有:

    (一)工资保证金制度。该项制度开始于2004年,主要是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2009年,原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正式印发了《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甬建发〔2009〕214号),规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按不同等级和承包范围支付2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工资纠纷。同时规定对未办妥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业务,对其违规承接的工程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手续。同时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摸清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情况。

    (二)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社会保险一直是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的问题,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权益问题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稳步推进”被写进了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我市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了《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该办法给当时我市外来务工人员量身打造了一份复合型“社保套餐”,囊括了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农民工急需的保险,改变了我市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以外的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专门发出通知,解决了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不能异地转移的难题。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实现了异地转移。2011年7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并解决了在全国范围转移的问题。这些政策都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外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铺平了道路。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我市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制度起步早,政策措施有力,通过对进入我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到位,能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从资金上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工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在调查期间,被调查单位针对审计调查指出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落实措施,规范管理。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组织宣传,推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社会保险办理。在审计调查实施期间,市人社局积极配合审计调查,于2011年9月13日与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232号),并组织召开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社会保障专题布置会,到轨道交通工程等施工现场宣传社会保险法,使部分施工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参保的意识有所提高,促进施工企业做好劳动合同补签工作。截至2011年10月25日,已有19家施工企业与农民工补签劳动合同820份,办理社会保险241人次。

    (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2011年5月5日,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允许专业分包的范围、审批程序和考核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土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规范土建工程分包行为,同时督促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在合同中明确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条款。从2011年9月起,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针对后续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宁波市相关规定,办理外来务工人员险”的条款,以协议形式进一步明确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提高可操性。

    但审计调查发现,部分施工企业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率比较低,工资未按月足额发放,以及工资发放过程中因层层转发导致的中间环节截留和拖欠工资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因工程转包、分包等原因导致工资层层转发以及工资拖欠问题的产生。审计调查发现有些工程存在层层转包现象,一些工程承包商将工程分项肢解后分包给多个建筑公司,后者又层层转包给其他建筑公司、劳务公司甚至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头,使农民工劳动工资关系复杂化,从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社会保险无人问津的问题。由于工程转包分包,农民工工资须经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包工头等多个中间环节层层转发,一旦中间某一环节因单位经营或个人原因,出现资金不足或被挪用,极易导致一线工人的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到位。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造成农民工维权缺乏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调查显示,我市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农民工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缺乏依法维权的基础。本次调查的2823位农民工中(其中工作3个月以上的有1951人)只有702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占被调查总人数的24.87%。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虽与建筑行业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是施工单位为了逃避用工责任,或为了掩盖工程转包分包问题等原因造成的。

    (三)社会保险基本没有办理,按规定计取的社会保险经费转变为企业的利润,侵占了农民工合法权益。调查发现,除建筑工地人身意外保险外,在本次审计调查中所涉及的农民工基本没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在被审计调查的2823位农民工中只有极少数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比例较低。但通过农民工调查问卷显示,有67.91%农民工表示愿意用工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与实际办理社会保障比较差距较大。而且按规定建筑工程款中已包含了社会保险的经费,如建筑工程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03版)结算工程款时,以直接费和综合费为基数提取4.358%的规费中就包括社会保险费用;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结算工程款时,建筑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基数提取10.40%的规费中也包括社会保险费用。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所提取的社会保险费用则转变为企业利润,侵占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农民工工资未能按月足额发放。目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按实际工作天数统计结算,日工作时间平均约8-10小时,日工资金额约100-150元不等,小时工资基本高于我市规定的最低标准(10.70元/小时);二是按完成工作量统计结算,根据各类专业工种的不同协商确定价格;三是采取月工资制或年薪制,主要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专业人员,月工资额度均高于我市建筑行业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月)。但从调查的情况看,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普遍存在先按月领取生活费,金额在800元至2000元不等,待年终或工程结束时再按实结算工资总额的情况。没有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也是农民工工资常被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劳务分包管理较为薄弱。目前,建筑劳务用工仍以三种形式为主:一是国有大型建筑企业自己拥有的工人队伍,技术力量比较雄厚,但其效益偏低,负担过重,常与其他形式互为补充;二是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三是自带队伍,自建班组。虽然第三种用工形式与现行政策有一定冲突,但一些小工程出于便利项目管理的需要,仍以该形式用工。审计调查发现以下问题:

    1.许多农民工并未被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吸收,建筑劳务工队伍仍庞大松散,流动无序,既不便于管理又得不到相应的教育培训,不利于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2.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及其注册资金要求较低。目前,大部分劳务企业注册资金最高为50万元,甚至部分劳务企业还存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使得劳务企业缺乏抗风险能力。
    3.由于少数劳务企业缺乏责任感,劳务公司既不与班组签合同又不与工人签合同,民工权益仍得不到保证,劳务公司违法成本较低。

    (六)相关制度推进不力,作用不明显。市相关职能部门在我市部分建设项目中推行建筑工人“IC信息卡”制度,将工人的身份信息、合同签订、工资领取、考勤、技能培训等多种信息一并记录在卡中。IC信息卡内容涵盖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等合法权益信息并具工资发放等功能,如能在我市建筑行业农民工中推广使用,并把用工合同签订、社保交纳情况列入其中,将有效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审计调查发现,目前IC卡发放量较少,且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后续推进措施,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审计建议

    建筑业农民工作为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市重大项目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之一。同时,建筑行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是一个重大民生问题,推进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充分激发农民工参与宁波建设发展的热情,使其尽快融入当地的生产生活并找到归属感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此审计建议:

    (一)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推进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建设。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建筑行业的特点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探索创新,完善政策法规,抓好宣传落实,不断推进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特别是完善工资报酬保证机制,让农民工能及时足额领取工资;推进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障,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积极依法解决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监管体系。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督促施工企业自觉规范用工行为,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市主管部门备案,让农民工放心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取消其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资格。市住建委要采取措施,不断推广农民工IC信息卡发行工作,增加IC卡在我市建筑领域的覆盖面;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IC卡的各项功能,将劳动合同签订、社保交纳等信息列入其中,以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行业农民工的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合同协定,督促施工企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职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起模范带头作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可事先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农民工合法经济权益的保障事项,在施工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要求施工企业依法为聘用的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合同执行相应义务,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后要根据执行情况,对拒不履行参保义务的,按合同进行处理处罚。通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督促施工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用工行为,积极营造我市建筑行业良好的用工环境,努力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的劳务用工氛围。

    (四)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不断提高建筑行业农民工综合素质。建筑行业是传统行业,劳动强度大,农民工进入门槛低。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工艺新技术逐渐应用到建筑领域,需要大量高端技术人员。因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力度,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在适应建筑行业飞速发展需要的同时,也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新的力量。

    (五)加强对建筑行业劳务企业的管理,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企业的管理,检查其与工人的合同签订情况,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管理;着力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交易渠道,加强对劳务招投标的管理;强化信息公开,建设诚信体系,对有劣迹的劳务企业进行曝光并建立黑名单,对有违规行为的劳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进行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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