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1年5月18日至2011年8月18日,宁波市审计局对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并委托宁波市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前期办)代建的长丰桥及连接线项目工程结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长丰桥及连接线工程于2005年1月25日经原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宁波市解放南路延伸段(灵桥路至堇山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复函》(甬计函投〔2005〕11号)批准立项。2006年12月15日由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波市解放南路工程(灵桥路—新典路)初步设计的复函》 (甬发改投资函〔2006〕276号)批准该工程初步设计。 工程范围包括下穿公铁立交一座,跨奉化江特大桥等节点工程,连接道路及附属设施。本工程概算投资51806.60万元,其中拆迁费用33550.80万元,工程费用18255.80万元。资金来源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实施、各司其职”的原则,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其中鄞州区承担大桥中心线以南征地拆迁及工程建设费约8000万元,鄞奉路地块承担铁路以南征地拆迁费约26228.30万元,其余由市城建资金承担。该工程包括一座跨奉化江的特大桥,2006年11月底,经市政府批准,命名该桥为“长丰桥”。 长丰桥工程于2007年6月22日开工,至2008年12月16日竣工。长丰桥接线工程于2007年10月25日开工,至2009年9月28 日竣工。 长丰桥及连接线工程经公开招标确定勘测设计单位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解放南路延伸段公铁立交工程勘测设计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萧甬铁路电气化改造道口平改立工程协调会纪要的函》(浙发改函〔2007〕329号)直接委托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杭州分院,监理单位为宁波市斯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钢结构供货人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桥接线路灯工程由宁波市市政管理处承建,长丰桥接线工程灯具由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长丰桥接线泵站配套(远程监控及工器具)由宁波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泵站运营分公司承建,南郊路15号复建工程由宁波环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长丰桥接线泵站配套(箱变安装)由宁波甬城配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海曙分公司承建,长丰桥接线泵站配套(自来水安装)由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海曙供水分公司承建,绿化工程由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长丰桥接线公交候车亭由宁波市海曙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路名牌由宁波市东海广告有限公司承建,果壳箱由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承建。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市前期办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能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建申请,基本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在招投标管理方面,市前期办基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公开招标选择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但在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等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应予以纠正或改进,工程价款结算需进行调整。 三、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方面 1.长丰桥接线泵站安装工程中部分设备为暂定价(潜水泵、格栅除污机、螺旋输送机、蝶阀、止回阀等),合计金额54万元。实施过程中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供应商和价格,且开标未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另因招标文件中未设置投标报价最高限价,造成中标价较市场价普遍偏高,特别是止回阀(DN400 HH49X-10),市场价约为12000元/台,而中标价为65000元/台,损失金额约16万元。本次审计对止回阀按市场价计取,差额部分予以核减。 2.长丰桥接线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按月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至合同价格的60%。2008年7月23日,承发包双方签订了长丰桥接线工程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第26条约定调整为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按月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至合同价格的80%。 (二)工程结算审核情况 本项目市前期办送审工程造价173635949元,经审计,审定工程造价为167171850元,核减7006512元,核增542413元,净核减6464099元。 四、审计建议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招投标有关法律规范操作,加强合同管理,杜绝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 (二)投资核减额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五、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市前期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积极落实审计意见,按审计审定价调整了工程造价;制定严格的工程管理措施,加强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防范工程管理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