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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审计局关于宁波市东外环-南外环互通立交工程结算的审计结果公告
甬审公告(2014)10号(总第112号)
发布日期:2014-01-28 00:00信息来源:宁波市审计局浏览次数: 字号:[ ] 色调调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宁波市审计局对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并由宁波通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投公司)具体实施的宁波市东外环-南外环立交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结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属于宁波市“五路四桥”项目工程内容之一,于2005年1月5日经原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关于调整宁波市东外环路(南外环路-北外环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复函》(甬计函投〔2005〕 1号)批准立项;2008年7月9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宁波市东外环-南外环互通立交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甬发改投函〔2008〕184号)批准初步设计,建设规模为:东外环、南外环主线桥各二座(桥梁面积为61316.4平方米),匝道桥八座(桥梁面积为33684.3平方米),辅道桥和人行非机动车跨河桥九座(桥梁面积为4110平方米),地面车行道44568.3平方米,地面人行非混行道面积15428.8平方米,雨水管线长度7400米,污水管线长度2400米,新开挖河道约720米,护岸总长度1415米。工程概算总投资中的工程费为51451万元(未包括跨铁路专项部分、绿化、景观照明、路灯、交通设施等附属工程费用)其中预备费为2450万元。政策处理费用以审计结论为依据列入总投资。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主体工程勘测设计单位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河道工程设计单位为宁波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研究院;给水工程设计单位为宁波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绿化工程设计单位为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路灯工程设计单位为宁波市明升灯光景观设计院;监理单位为铁四院(湖北)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公司为宁波宏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该项目开工日期为2008年11月11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9月2日,实际施工22个月,比合同工期(20个月)延期2个月,主要原因是综合管线施工和跨铁路段范围施工等影响,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延期,本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规定。
  该项目建设资金以BT的形式向社会融资,工程建成后,政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回购。通投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在回购期内每期期末向项目公司支付回购款。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基本遵循了建设程序,及时办理和取得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批复,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土地报批手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承包单位;内控制度基本健全;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能按进度计划推进各项目的建设;在质量控制方面,制定和完善内部质量监控制度,通过加强现场质量管理,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该项目还荣获了2011年度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在资金使用和工程管理方面,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的问题。但在工程合同管理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应予以纠正或改进。
  三、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无关于人工补差的条款,而三方合同中增加了“合同实施期间,人工补差按《关于发布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08〕400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取依据为合同工期的前80%时间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投标基期)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计取”的条款。
  四、工程结算
  本项目送审工程结算价合计545815647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432622608元,工程其他投资30755994元,回购期内部收益82437045元。经审计,审定工程结算价为543790646元,核减3793983元,核增1768982元,净核减2025001元。
  五、审计建议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按批准的概算标准加强投资控制。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防范工程管理漏洞。
  (三)建设单位应进一步重视招投标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廉政风险。
  六、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虽然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同意按“三方合同”条款执行,但审计建议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一致,避免产生歧义。
  (二)工程结算方面已按审计意见予以调整,并与相关单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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