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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1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结果公告
甬审公告(2014)4号(总第106号)
发布日期:2014-01-28 00:00信息来源:宁波市审计局浏览次数:作者:宁波市审计局 字号:[ ] 色调调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2年,宁波市审计局对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2011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意见

        据市区联社提供的资料反映:2011年末,资产总额111.09亿元,比年初增长2.66%,其中,贷款及垫款总额66.87亿元,比年初增长13.53%;负债总额102.81亿元,其中,客户存款总额98.06亿元,比年初增长1.99%;股东权益8.28亿元。

        2011年度,市区联社实现营业收入4.20亿元,同比增长56.92%;实现利润总额1.27亿元,同比增长32.52%;净利润0.92亿元,同比增长9.75%。截至2011年底,市区联社不良贷款余额2.42亿元,不良贷款率3.49%,比上年末下降1.25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07%,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151.6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51.69 %,拨备覆盖率121.02%,主要监管指标全部达标。

        审计结果表明, 市区联社提供的数据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2011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和经营情况。近年来,市区联社立足于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把握住区域内农村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历史性机遇,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大力推进经营转型和创新发展,走城区型农信社特色支农之路、先后推出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和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权益为质押物的国内首创的“房票”质押贷款,拓宽农村贷款担保物范围,破解农村融资难题,经营规模增长迅速,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但审计也发现,市区联社在经营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违规问题和薄弱环节,部分贷款资产质量存在风险隐患,应予以纠正和改进。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本次审计共发现银行经营管理中的违规问题金额12830.11万元,部分业务管理需进一步规范。

        (一)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违规问题10330.11万元

        1.审贷不严,违规发放贷款9873万元。

        (1)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合计8195万元。

        (2)违规发放个人贷款1678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6号)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查和监控贷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改变借款用途”以及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合法性、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备性,防止借款人骗取贷款,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金融诈骗活动”的规定。

        2.财务收支核算不真实问题金额457.11万元

        (1)2011年“业务管理费-经营管理费用-租赁费-其他租赁费”核算租赁制员工工资3393768.6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核算实习及非全日制员工工资 310460元。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的通知》(浙信联发〔2009〕27号)中关于职工工资的核算内容规定,以上支出3704228.6元应在“业务管理费-工资性支出-职工工资”核算。

        (2)少计新增固定资产866904元。市区联社于2011年2月购入防弹运钞车两辆,金额为527104元,在“业务管理费-其他安全防卫费”中列支;3月购入林德叉车、电动叉车各一辆,金额合计339800元,在“业务管理费-其他钞币运送费”中列支,未纳入资产管理。

上述做法违反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第七条第一款“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规定,影响了损益的真实性,应予以调整。市区联社应补提2011年折旧费131879.41元,调增净利润551268.45元,并补缴所得税183756.15元。宁波市审计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审计决定。

        (二)部分业务管理薄弱存在风险

        1.抵债资产管理不规范问题

        (1)抵债资产未及时处置。抵债资产2011年12月底余额7421.57万元,其中三年以上的抵债资产7322.27万元,包括四处房产及一处土地使用权。部分抵债资产用于出租,部分抵债资产处于闲置状态,未进行处置。

        以上对资产的管理不符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第十八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的规定,应尽快对上述抵债资产予以处置。

        (2)抵债资产备查账记录不全,部分抵债资产未入账。审计发现,市区联社未将抵债资产2581万元入账。市区联社提供的抵债资产备查账上也并无上述抵债资产记载。

        2.部分贷款贷前调查不细,贷款档案资料不全

        三、审计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信贷业务内控机制

        市区联社应严格落实授信业务规范,认真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强化财务跟踪,关注企业财务变动趋势,充分重视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关注贷款资金走向。

        (二)规范抵债资产管理

        市区联社应切实按照规定规范抵债资产管理,对抵债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将未入账的抵债资产纳入账内,做好抵债资产台账;积极采取措施盘活抵债资产,加快抵债资产变现速度。

        (三)加强信贷档案管理

        要重视信贷资料的收集,确保信贷档案齐全完整。同时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将信贷档案管理纳入日常业务考核,确保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市区联社十分重视,及时分析问题症结,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贷不严等违规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按章处理,加强了对客户经理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检查力度,责令有关客户经理补充贷款档案资料,严格落实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采取各种办法解决企业以贷还贷的问题,对个人贷款改变资金用途的及时采取了信贷约束措施,甚至收回贷款。财务收支核算问题均已调整账务处理,并补缴相关税金。针对抵债资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市区联社重新修订了《宁波市市区信用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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