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宁波市审计局2012年对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投公司)组织实施的宁波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北区工程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情况 东投公司由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投资,于2005年1月18日注册成立,截至审计日,东投公司注册资本为7.43亿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实业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等。公司主要机构设置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总师办、工程部、成本控制部、开发经营部、前期部。 (二)工程概况 1.项目备案情况。本项目包括1号、2号、3号、4号地块工程,项目地址分别是东部新城中央商务区A2-17、A2-18、A2-20、A2-21地块。本项目为备案制项目,分别于2007年9月30日报市发改委备案,共计用地面积3.64公顷,建筑面积24.59万平方米,总投资29亿元,建设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10.15亿元,银行贷款18.85亿元。 2.参建单位情况。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其中:勘察设计由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株式会社日建设计、宁波工程勘察院组成的联合体承担;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由宁波市机电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1号地块工程、3号地块工程监理单位为宁波高专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号地块工程、4号地块工程监理单位为浙江工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1号地块(Ⅰ标段)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号地块(Ⅳ标段)工程为宁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3号地块(Ⅱ标段)工程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号地块(Ⅲ标段)工程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坑工程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附属工程为宁波市鄞州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3.施工合同工期情况。本项目合同约定施工开工日期为2008年5月26日,2011年5月26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工期共1095日历天。实际工期符合合同约定。 4.工程质量情况。截至审计日,本项目Ⅰ、Ⅱ、Ⅳ标段均按合同约定取得“甬江杯”,Ⅰ、Ⅳ标段分别获得“2012年度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 5.建设资金支付情况。截至2011年11月30日,本工程累计支付工程款2445314806.08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322998870.65元、设备投资188364765.59元、待摊投资375836049.64元、其他投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558115120.20元。根据审计情况,尚需支付409288606.87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335796244.88元、设备投资23008896.09元、待摊投资50483465.90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宁波金融服务中心北区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工程建设基本符合现行财经、基建法规的规定,主要项目招投标制度、现场管理制度及合同制度等基本得到落实。但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管理及财务管理等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应予以纠正和改进,工程价款和财务竣工决算需进行调整。 三、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工程管理方面 1.勘察设计合同费用结算条款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相关约定。本项目勘察设计按费率进行招标,中标单位以按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浮10.1%的费率中标,但在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通过协商方式,直接明确联合体各方合同金额并签订合同,其中: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设计服务费为1352万元,费率按建筑面积39元/m2计取;株式会社日建设计的设计服务费为2930万元,没有具体计价依据;宁波工程勘察院按国家收费标准下浮50%,按实结算。同时,合同中还增加了株式会社日建设计人员设计服务费159万元,规定设计人员到宁波次数超过96人次的,按每次每人平均3天2夜计3万元增加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上述做法违反了《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二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及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整改情况:建设单位在后续项目管理中,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合同主要条款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使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 2.工程签证管理不规范,导致土方运距签证前后矛盾。建设单位在基坑工程中共签了3份土方运距签证单,其中2008年10月28日签证的地下连续墙15000立方米土方外运至梅墟,运距为5公里;2009年1月6签证的第二、三道支撑之间土方188470立方米外运至中央生态带,运距为2-3公里,而2009年2月24日签证了本工程所有土方外运,运距为25公里。最终,本工程基坑结算价款在仲裁时以全部土方25公里的运距计算。 整改情况:建设单位在后续项目管理中,汲取教训,按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处置地点设置土方控制价,由施工单位投标时报价,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进行结算,避免结算争议。 3.对工程重大变更的决策不够严谨,项目投资控制不严。本项目中基坑围护工程原设计为围护桩,经公开招投标,确定合同价为6300万元。2008年12月签订了补充合同,将围护桩变更为地连墙,变更后合同价为1.06亿元。后该基坑工程又进行了大量的工程量变更与增加。经宁波仲裁委员会结算裁决,确定基坑工程总价为1.51亿元。基坑围护工程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较大,属于重大变更,变更方案虽经过专家论证,但设计变更理由不是十分明确,未见相应的集体书面讨论记录。 整改情况:建设单位已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完善变更手续,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二)财务决算方面 1.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存在漏报、少报、多报的问题。建设单位漏报已支付的本项目基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费80万元,少报送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共计7134542.73元,多报设备投资共计4711486.00元。 2.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列支不规范。上报的竣工财务决算中将应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用共计193109.30元计入“临时设施费”;将应属于“土地使用税”的费用共计1428959.26元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将应属于“招投标费”的费用共计154710元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其他待摊投资”;将应属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列支的北区基坑工程仲裁费用682178元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将应属于“可行性研究费”的环境评估费100000元计入“其他待摊投资”。 整改情况:建设单位均按审计报告的意见进行财务报表调整处理。 四、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审核情况 本工程施工单位上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1858556951.81元,经审计,审定建筑安装工程结算1658795115.53元(不包括Ⅲ标段钱江杯奖励费用),核增56465160.00元,核减256226996.28元,净核减199761836.28元。上报设备投资造价214999059.79元,审定设备投资造价为211373661.68元,核增86342.00元,核减3711740.11元,净核减3625398.11元。 整改情况:建设单位按审计报告审定价款与相关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并按相应专用发票入账处理。 五、工程竣工决算总投资审定情况 建设单位上报送审总投资3017770331.71元,调整增加送审总投资3223056.73元,调整后送审总投资3020993388.44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858556951.81元,设备投资214999059.79元,待摊投资389322256.64元,其他投资558115120.20元。经审计,审定项目总投资为2854603412.95元(不包括Ⅲ标段钱江杯费用),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658795115.53元,设备投资211373661.68元,待摊投资426319515.54元,其他投资558115120.20元。核增投资66677711.87元,核减投资233067687.36元,净核减166389975.49元。 整改情况:建设单位按审计报告审定价款与相关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并按相应专用发票入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