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宁波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宁波市职工服务中心大楼(以下简称市职工中心大楼)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于2005年10月14日经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市职工服务中心大楼建设项目的复函》(甬发改投函〔2005〕226号)批准立项。2008年2月28日,经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市职工服务中心大楼项目初步设计的复函》(甬发改投资函〔2008〕226号)批准初步设计,总用地面积约7300㎡、总建筑面积39263㎡,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5495㎡(含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用房面积1752㎡、职工服务窗口用房面积4243㎡、职工文化中心和职工疗养中心用房面积19500㎡),地下建筑面积13768㎡。项目计划总投资19050.39万元,资金由市财力建设资金安排解决3000万元,其余由市总工会自筹解决。
(二)项目参建单位情况
该项目由市总工会委托宁波市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代建。经公开招标,由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负责勘察设计;由浙江工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监理;由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联合体负责总包施工。
(三)项目实施情况
该项目总包工程合同工期为70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为2009年3月23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5日。因高压线影响、场地原因、桩基设计等原因,经建设、代建、监理单位同意工期顺延204天。
2011年9月5日,市总工会组织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质量合格。2012年10月23日,市发改委主持召开该项目综合验收会议,确定该项目通过综合验收。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市总工会建设资金到位、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基本符合现行财经制度的规定,在项目建设中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理制度,所提供的财会、工程资料基本反映了该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但在工程管理、工程招投标及财务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应予以纠正和改进,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决算须进行调整。
三、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工程材料(设备)定牌定价采购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市级有关规定不符。审计发现市总工会对部分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按其内控制度《宁波市职工服务中心大楼项目工程材料(设备)定牌定价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该办法与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08〕99号)“…对于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无价材料,单项材料总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应通过招标确定”的规定不符。
审计提出后,市总工会已对该办法予以修订,与市级规定相符。
(二)部分合同条款履行不到位。审计发现,该项目部分合同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各向对方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担保14518203.40元。至本项目竣工,发包人、承包双方均未履行上述条款。
市总工会根据审计意见,表示将杜绝此类现象在后续工程建设中出现。
四、项目总投资
该项目上报送审总投资169481091.98元,其中:建安工程投资148095083元,设备投资3649075元,待摊投资17736933.98元。经审计,审定项目总投资167840274.48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审定为146292159元,设备投资审定为3649075元,待摊投资审定为17899040.48元。项目总投资净核减1640817.50元,其中:核减1887692.50元,核增246875元。
市总工会已按审定数字调整相关账户并办理结算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