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审计局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院长陈文岳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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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建议对周维亮等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函》(浙组函〔2018〕22号)、《浙江省审计厅2018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要求,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8年5月23日起,对陈文岳同志任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重点为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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