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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审计局关于宁波市本级科技创新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告
甬审公告〔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1-21 15:55信息来源:市审计局浏览次数: 字号:[ ] 色调调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5月11日,宁波市审计局对宁波市本级科技创新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宁波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52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2018年宁波市本级财政性科技经费支出159409万元,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出50320万元,科技争投专项资金支出65466万元;2019年宁波市本级财政性科技经费支出234706万元,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出49731万元,科技争投专项资金支出111577万元。
  截至2019年底,宁波市共有高新技术企业2149家,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2088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初创企业)15134家。
  截至审计日,宁波市累计培育市级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33家,其中省级13家、市级20家。共有68家研究院落户宁波。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科技系统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工作部署,以“科技争投”为主抓手,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主要表现为:一是科技创新水平达到新高度。2019年完成技术交易额216.43亿元,同比增长57.54%,提前一年实现“三年倍增”目标;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2142.88亿元,同比增长14.47%。二是创新平台开创新局面。制定出台了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1+N”行动计划与政策文件,初步形成“边建设、边引进、边出成果”良性机制,2018年引进的12家产业技术研究院已有11家落地运行。宁波瑞凌节能环保创新与产业研究院、宁波(锋成)先进能源材料研究院已投产。大力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累计培育市级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33家,服务覆盖全市60%高新技术企业。三是创新成果登上新台阶。宁波水表、容百科技、柯力传感、锦浪科技和长阳科技5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沪深股市上市,其中2家在科创板上市。2019年PCT国际专利申请量534个,同比增长49.16%,发明专利授权量5075个。四是科技人才工作迈出新步伐。出台“开放揽才产业聚智”人才新政,宁波对创新人才的吸引力显著提升,全职引进培养顶尖人才(项目)13个(项)。全市人才净流入率达9.17%,在全国城市排名第二名。我市科技人才杨为佑当选乌克兰国家工程院外籍院士,实现海外院士自主培养“零”的突破。“海外工程师”累计突破2000名(2096名),1名外国专家获中国政府友谊奖。五是科技创新生态充满新活力。打造科技大市场2.0版,举办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双向对接系列活动47场,促成合作意向207项,其中产业技术研究院参与活动13场、达成合作意向58项。加大对早期创新项目的天使投资支持力度,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投项目20项、累计245项,吸引社会资本投资3亿元、累计26.5亿元。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科技创新体系的政策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1.大院大所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宁波市自2018年3月起陆续与12家研究院所签订了合作协议,但相应的绩效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时间均为2019年11月13日,制度出台滞后。截至审计日尚无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制度有待完善。截至审计日,市科技局关于《宁波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尚在征求意见中,还未正式下发,不利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与管理,不利于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部分制度未及时修订或更新。一是市科技局印发的《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中研发后补助的计算公式各因素分值的分配不够科学合理,市科技局后续进行了调整,但未及时修改相应办法。二是宁波市针对科技创新券的现行指导文件是市科技局印发的《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但其所依据的《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已废止,被《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所替代,但市科技局未能及时修订现行指导文件。
  4.科研项目验收制度有待健全。《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1)任务指标完成程度低于85%,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但文件中未对约束性指标进行具体的解释说明,在审计抽查的部分合同中均无约束性指标。
  5.市本级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审较宽松。根据《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我市在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中,未规定企业需拥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也未明确企业需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较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的标准有些宽松。
  (二)科技创新项目申报管理和后续补助情况
  1.科研项目申报、验收管理不规范。一是科研项目申报数据的完整性与规范性有待改进。已拨付经费(或已拨付部分经费)的项目申报数据存在身份数据不完整、项目名称填写不规范等情况,科研项目申报数据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尚显不足。二是存在列入经营失信名单的企业申报科研项目。有11家申报单位(企业)曾被列入经营失信企业名单,其中有2家企业在2018年前有2次以上被列入经营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创新券跨区域通兑未实现。由于省、市相关部门均未出台具体的通兑办法,创新券在不同区域之间的通兑实际并未实现。当企业向本区县(市)以外的创新载体购买服务时,通常由企业全额付款后再回工商注册所在地以服务发票进行相应的创新券兑换。
  (三)科技创新体系市场化机制建设和运作情况科技信贷合同代偿条款过于严苛,业务推进成效不明显。科技信贷池由市本级、区县(市)和金融机构三方共建,目前全市共建有14个子风险池。《科技信贷池合作协议》规定的个别条款过于严格,影响银行放贷积极性。
  三、审计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反映的问题,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积极落实整改。
  (一)针对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了《宁波市科技创新机构建设经费管理使用指导意见》(初稿)和《宁波市科技创新机构建设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初稿);由于“负面清单”还不够全面等因素,《宁波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正在修改完善当中。下一步通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按照“放管服”要求,建立以服务绩效为导向的综合体激励机制,争取尽快下发相关政策文件,并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对《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尽快予以调整完善,统筹考虑下一年考核指标权重问题,进一步优化研发投入后补助经费分配方式;同时,就项目课题的考核指标相关概念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具体阐述,修订项目计划书,设立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二)针对科研项目申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将通过“宁波市科技大脑”的建设,对市级科技项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进行深度信息化改造,实行计划项目类别闭环式流程管理,优化实施项目受理、推荐、形审、立项、合同签订、事项变更、中期绩效、项目验收、科技报告等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最终实现全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可查询、可分析、可跟踪管理;制订《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内容和机制,将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主管部门将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和承担单位黑红名单库的智能文本分析,提高科研诚信管理的科学性。
  (三)针对创新券跨区域通兑未实现问题,市科技局将积极与浙江省科技厅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汇报,争取早日出台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推动创新券实现跨区域通兑。
  (四)针对科技信贷合同代偿条款过于严苛方面的问题,市科技局已起草完成市科技信贷风险池合作银行专题研讨会方案,将组织有关合作银行共同探讨扩大授信额度的可行性方案;合理测算与适度调整分级代偿比例区间,降低合作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比例,有效提升银行信贷业务人员开展科技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同时重新梳理科技型初创企业名录,启动科技型初创企业名录梳理工作,剔除已超过5年成立时间、不符合放款条件的企业,以及部分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符合科技型导向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属技术领域或核心知识产权进行细分与归类,帮助合作银行开展准确对接,缩短尽调时间,加快放款审批,扩大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




宁波市审计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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