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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条文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25 17:18信息来源:市政府法制办浏览次数:作者: 字号:[ ] 色调调节:

2017年9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于2017年9月18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决定》,《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重新公布。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以来,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不少政府投资项目存在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情况,导致政府行为影响到了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方式,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厘清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依据与政府审计监督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分为三方面内容,主要包括明确竣工结算依据、确定投资审计时限、加强第三方信用监管等内容。

(一)明确了竣工结算依据。《办法》原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属于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手续。由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系意思自治下的民事法律关系,政府审计监督不宜介入或者干涉,因此,本次修订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文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申报。其中,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决算文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决算文件报送财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为了避免审计结果不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可能引发的投资风险等问题,加大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力度,在第七条增加了一款,即“资金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办理结算。”

(二)确定了审计时限。由于审计工作中存在建设单位报送送审材料的时间不明确,导致审计过程较长的情况,影响了审计工作效率。此次修订对这类现象进行了规范,明确“列入年度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的送审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90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加强了第三方信用监管。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不再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将会有更多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为了加强对第三方监管的力度,本次修订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了信用监管的内容,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政策原文: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府令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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