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租赁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近日,宁波市镇海区采纳审计建议,出台了《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去年,宁波市镇海区审计局在开展区某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国有企业存在经营性资产出租程序不合规,租金未收或收取不及时,部分经营性资产权属不明,资产总体底数不清等管理问题。对此,该局将审计情况上报区政府,提出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制度,规范各类租赁程序,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加强资产管理的审计建议。镇海区领导高度重视审计意见,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尽快牵头制定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 《办法》明确,强化国资中心与出资单位的监管职责。该区国资中心负责对全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探索建立租赁协同联动机制,督促建立健全内控体系,推动阳光租赁和数字化管理。各出资企业是所属经营性资产租赁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责任主体,应制定租赁管理内控制度,负责日常租赁管理,决定租赁事项,监管所属企业租赁管理行为等。 《办法》要求,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严禁开展五类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加强租金缴纳管理,建立租金预警机制和催收机制,原则上先收后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租金。加强租金收入管理,规范财务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以个人名义收取国有资产租赁收入。加强资产权属管理,及时做好权证登记和变更,对历史遗留权属证明不齐或未变更的,积极采取措施推进确权。严格限制装修宽限期,一般不设装修宽限期,确需装修的,装修宽限期不超过3个月。 《办法》强调,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阳光租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接受内外部监督,防止违规租赁行为的发生。采用公开租赁方式的,年租金评估价20万元(含)以上或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资产,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规范进行。公开租赁信息公告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此外,根据不同适用情形,可采取协议租赁、招商租赁等方式。(陈蕾、严其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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