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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内部审计协会简介

宁波市内部审计协会成立于 2003年11月。是由具有一定内部审计力量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现有会员单位662家。

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管理、宣传、交流”。协会接受宁波市审计局、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宁波市审计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宁波市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20231220日宁波市内部审计协会第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Ningbo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缩写为NBI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一定内部审计力量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全市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管理、宣传、交流,通过向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强化职业自律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宣传、扩大内部审计交流,提升内部审计的地位和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现代内部审计理念引领者、职业代言人、实践推动者、智力支撑者的作用,推动我市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审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市审计局党组。本会接受宁波市审计局、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中山西路17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内部审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需要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情况,提出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组织内部审计专人才遴选、培养和管理,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全市内部审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六)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加强内部审计宣传;

(七)受理审批和管理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推动并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促进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

(九)推动内部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十)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组织行业主题交流活动;办理本市有关人员向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申请入会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具有一定内部审计力量,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和组织

(四)个人会员:从事和有意从事内部审计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从业记录,无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个人入会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本会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提供内部审计科研成果和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七)依据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内部审计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65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及其他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根据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二十四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第二十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十五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六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二十七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内部审计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履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十八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九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可委托副会长行使相关职权。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各有关单位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理事会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协会的文件管理、会议组织、资料整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

(三)协调工作,确保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沟通本会与外界的联系,协助理事会开展合作交流活动;

(五)理事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另设管理办法。

四十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一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助及购买服务;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出纳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的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八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九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市审计局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十条  本会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审计局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审计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党组织建设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则

五十九  本章程经202312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