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内部审计协会简介
宁波市内部审计协会成立于 2003年11月。是由具有一定内部审计力量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现有会员单位662家。 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管理、宣传、交流”。协会接受宁波市审计局、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宁波市审计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宁波市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2023年12月20日宁波市内部审计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Ningbo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缩写为NBI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一定内部审计力量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全市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管理、宣传、交流,通过向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强化职业自律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宣传、扩大内部审计交流,提升内部审计的地位和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现代内部审计理念引领者、职业代言人、实践推动者、智力支撑者的作用,推动我市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审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市审计局党组。本会接受宁波市审计局、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中山西路17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内部审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需要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情况,提出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组织内部审计专家人才遴选、培养和管理,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全市内部审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六)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加强内部审计宣传; (七)受理审批和管理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推动并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促进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 (九)推动内部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十)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组织行业主题交流活动;办理本市有关人员向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申请入会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具有一定内部审计力量,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和组织; (四)个人会员:从事和有意从事内部审计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从业记录,无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个人入会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本会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提供内部审计科研成果和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七)依据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内部审计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65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及其他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根据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第二十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内部审计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履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委托副会长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各有关单位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理事会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协会的文件管理、会议组织、资料整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 (三)协调工作,确保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沟通本会与外界的联系,协助理事会开展合作交流活动; (五)理事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另设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助及购买服务;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性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出纳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的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市审计局核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审计局核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审计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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